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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观说,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社会,法律不可能在一个行业壮大前就先行提供规制。在此角度,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在发展之初出现一些问题,其实并非不能理解。但是,近几年汽车租赁市场迅猛发展已是事实,且2017年,相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《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表明管理层面,已经预判了这个市场的发展趋势,并对行业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所回应。但是,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,监管部门的“指导意见”永远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。
行业性法律的制定,如果超前可能对市场创新和自律造成不必要的约束,但是如果落后行业的发展步伐太远,则也可能产生对乱象的纵容,从而间接抬高行业规范的成本。就眼下看,启动汽车租赁市场的立法正当其时。一方面,如前所述,是目前行业所暴露出的问题,已经不容忽视。一个目标人群达上亿人的市场,不该继续完全处于“裸奔”状态;另一方面,则是作为汽车租赁的新业态——共享汽车已出现,并且最近也曝出押金难退等问题,它同样需要更具针对性和效力的法律来规范。
当然,制定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,并不仅仅是单向度的约束租赁企业一方,也是对整个市场参与者的良性引导。如报道中就提到,目前汽车租赁市场的野蛮生长不仅伤害了消费者,也伤害了一些租车公司。如有人租车后,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其他人,导致经营商利益受损;有人租车后,发生严重事故一走了之,最终几千元押金难以抵扣事故损失。这也表明,一个缺乏“规矩”的市场,最终很可能是“互害型”的,立法必须从这种认识中找到动力和紧迫性。
呼吁对行业进行立法规范,并不意味着盲目依赖于“强制约束”。而是说,只有在一套明确的有效力的规则体系下,市场的发育和规范才能够同步挺进。无论是基于对行业已经暴露出的问题的解决,还是着眼于汽车租赁的未来发展,推进该行业的立法,都到了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。这不是一个只在春运时节才能引起重视的时令性话题。